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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6條

公私場所領有燃料使用許可證者,其使用燃料之紀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季燃料之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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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