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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24條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4條
公私場所依本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 三、生產製程流程圖說。 四、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及流程。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公私場所同時符合
第二條
及
第三條
規定者,應於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一併提出前項燃料使用許可證申請,其應檢具文件或資料相同者,得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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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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