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 第21條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申請人取得網路建設許可證後,應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建設計畫建設網路。其無法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同意,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已取得執照者,得廢止其特許。 因不可抗力事故申請展延者,得按事故遲延期間申請展延,不受前項所定展期限制。 前二項網路建設許可證展期超過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理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之展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0條
看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