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 第28條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8條

申請人或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籌設同意或特許者,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已有規定外,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