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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 三、無正當理由,對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 五、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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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