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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經營者應依其所經營之業務,建立分別計算資產、收入、成本及盈虧之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建立,經營者應提供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及電路出租業務與細分化網路元件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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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