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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23條

經指定為定期檢驗 (出廠檢驗) 之產品,應逐批報請當地檢驗機構取樣檢 驗合並逐件加附檢驗合格標識後,始得出廠,其報驗發證手續適用商品報 驗發證辦法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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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