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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22條

應施國內市場檢驗品目之輸入商品,已辦妥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者,依 左列規定辦理: 一、隨時抽驗品目之商品,應加附內銷檢驗登記號碼,並經檢驗合格,領   有合格證書者,始得輸入。 二、出廠檢驗品目之商品,經檢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及加附檢驗合格標識   者,始得輸入。 未辦妥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之廠商,其輸入之商品,均應加貼國內市場 商品檢驗合格標識,並經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因碼頭倉庫擁擠,無法加附內銷檢驗登記號碼或國內市場商品檢驗合格標 識者,得具結提運。但須於十日內自行黏貼完整,始得出售,檢驗機構並 得派員抽查,發現不符,即取銷其具結提運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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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