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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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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第9條
國內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寄件人得於交寄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同原 執據向原寄郵局申請補償。補償金額除快捷報值郵件依郵政規則關於報值 郵件補償之規定辦理外,其餘依郵政規則關於國內包裹補償之規定辦理。 國內快捷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補償時,除報值費不退還外,應一併 退還所付郵資及查詢費。部分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就其損失之實值予以 補償,但最多不得超過前項規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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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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