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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第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交通部核准合併者,其時間帶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前條第二項轉讓之限制: 一、合併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得將原所獲得之時間帶,移歸合併後存續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使用。 二、合併之民用航空運輸業其關係企業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得將原所獲得之時間帶移歸合併後存續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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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