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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第6條

各機場時間帶之申請、協調應考量下列限制: 一、跑道容量。 二、停機坪數量及可停放之機型大小。 三、機場作業時間。 四、軍民合用機場每小時起降架次之限制。 五、候機室容量。 六、安全檢查。 前項限制變更時,各航空站應將其變動情形陳報民航局轉知民用航空運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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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