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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航線機場時間帶管理辦法 第5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每季所需時間帶應於每季班表實施日前四十五日向民航局提出申請,如因業務需要需於季中變更所使用之時間帶時,應於新班表實施日前三十日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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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