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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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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第21條
電信機構對用戶租用衛星通信業務機線設備之裝設、拆除或維修工程,因 施工需要利用其土地或建築物時,用戶不得拒絕,其因利用而致損害者, 電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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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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