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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第17條

用戶申請或租用國內衛星通信業務應繳各費,須在電信機構通知繳費期限 內繳清。逾期未繳納者,電信機構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 並得視情形停止其所租用其他電信設備之使用或通信;經再限期追繳,仍 未照繳者,視為終止租用,電信機構得逕行停止其通信,並拆除電信機構 供租之機線設備及追繳各項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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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