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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21條

租用長途電話電路者,應向電信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敘明左列事項: 一、電話用途、起訖地點及數量。 二、傳輸標準、信號方式及頻率寬度。 三、電路兩端接通之機構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四、租用期間,每日接通時間及連接之設備。 五,其他可供電信機構參考之資料。 用戶租用長途電話電路及設備後,前項申請事項有變更時,應經電信機構 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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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