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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第22條

電信機構對於租用長途電話電路及設備之申請,在不妨礙長途電話、市內 電話、電報、數據通信等公眾通信業務,並有多餘電路可供出租者,應予 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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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