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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第10條

租用國內電報電路二端連接之設備,以電傳打字機為原則,連接其他電報 終端設備者,應經電信機構之同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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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