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 第11條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第11條

用戶租用國內電報電路,得申請為左列特別用途: 一、互接使用:租用電路二路以上,互相連接使用。 二、分岐使用:租用電路之一端或二端,加接市內電路一路或多路平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