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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第13條

租用國內電報電路每日使用時間,依左列規定: 一、全日使用:全日二十四小時均使用者。 二、部分時間使用:每日一次或多次,每次至少連續使用三小時者。 三、為配合用戶需要,經特殊設計及臨時租用者,僅用全日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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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