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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第12條

國內電報電路之租用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 二、臨時租用:用戶為展示、測試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間不 滿一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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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