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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第18條

用戶租用之國內電報電路,如其通信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 ,電信機構除立即終止其租用外,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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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