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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第19條

租用國內電報電路之月租費,按電路里程分段計算之。 電路之里程,按兩端電信機構所屬之計費中心局相互間直線距離計算,如 電路兩端屬於相鄰兩電信機構者,按其直線距離計算。 電路里程不足二十公里者,以二十公里計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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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