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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第6條

租用國內電報電路,以接通左列機構為限: 一、一端為用戶總機構,另一端為其分支機構。 二、二端均為用戶之分支機構。 三、一端為用戶機構,另一端為電信機構。 四、其他因國家安全需要,經電信機構同意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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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