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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第7條

租用國內電報電路,其電路接通機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為共同使 用。但以二戶為限: 一、政府機關間。 二、公營機構間。 三、政府機關與公營機構間。 四、其他不同用戶間,其業務或產銷具有密切關係並能提供適當證明,經 電信機構核准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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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