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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
一句話看懂
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規範國史館所藏史料的翻拍與複製申請程序、條件、審查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以確保史料的保存與利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10-22・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國史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提供學術研究,發揮史料應用功能,並維護其 安全,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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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館藏史料不涉及本規則
第三條
規定之情形,且經業務承辦單位審酌其保存 狀況後,得提供各界人士翻拍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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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個人隱私權,凡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個人隱 私、工商機密及其他相關法令限制之史料,不得翻拍複製,但依法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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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史料之翻拍複製,需先填具「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申請單」,經奉核准, 始得翻拍、複製、拷貝、或影像掃瞄。 一、總統文物中照片 (底片) 之翻拍、複製、或影像掃瞄,其數量以每天 不超過二十張為限,文件不得翻拍、複製,但媒體因工作需要,須以 正式公文預先申請。 二、一般史料中照片 (底片) 及文件之翻拍、複製、或影像掃瞄,其數量 以每天不超過照片 (底片) 四十張、文件五十頁為原則,擇一為限。 三、一般史料中視聽史料之拷貝、拍攝,以不具有著作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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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史料奉准自行翻拍者,請自備器材,並於本館指定地點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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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史料翻拍複製,得依所附「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收費標準表 (二) 」收取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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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史料之翻拍複製,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情事,依據「國史館總統文物閱 覽規則」
第六條
第三款及「國史館史料閱覽規則」
第十一條
第二款之規定 ,閱覽者應負賠償及其他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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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申請翻拍複製之史料,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使用,或於論文中採用以為 圖版,或印成書刊出版,均需另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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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閱覽者翻拍、複製及應用本館史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檔案法」等 相關法規,其所撰寫之論文、專著、報告或編製之視聽影帶或雜誌等,應 贈送本館一份典藏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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