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 第11條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第11條

本館古文書閱覽時間,由本館另行公告。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