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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 第12條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第12條
申請複製本館古文書圖像,應備相關證明文件,依本法
第四條
規定向本館申請。每張彩色圖像檔解析度為300DotsPerInch(DPI),格式為JPEG檔,收取費用新臺幣四百元。但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半。 前項申請數量每次限十件,每件限一份;但與本館有學術研究合作計畫,並簽奉館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古文書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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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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