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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 第9條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第9條
申請人應於本館核准之使用範圍內,使用文物圖像。如需超出核准使用範圍者,應再提出申請及繳費。 文物圖像以公開傳輸或公開播放方式,在網路或其他電子設備上公開展示者,授權期間以五年為單位。逾授權期限者,應再提出申請及繳費。非經本館同意,申請人不得將文物圖像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授權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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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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