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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規範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的使用申請、收費標準及使用規範,目的在於妥善管理文物圖像資源並提供民眾使用,同時確保文物圖像的保存與推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0-20・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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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館藏文物圖像之社教、文化、研究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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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文物圖像:指館藏民俗器物(不含古文書及檔案)及碑碣拓本,所拍攝而成之數位圖檔資料。 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文物圖像使用之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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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學術研究、學校教育、文化推廣等學術、公益及商業使用,得依本辦法申請文物圖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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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申請文物圖像使用,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表,備妥相關文件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付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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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文物圖像使用申請,涉及法規或其他限制者,本館得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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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文物圖像格式為 JPEG 電子檔,解析度為 300DPI ,但使用文物圖像之最終產品為數位資料型態者,解析度為 120DP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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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文物圖像使用,以授權完成單項申請用途一次,產出數量以 1,200 份(本)為原則,收取一般費用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其產出數量超出者,費用另議。 同一文物圖像申請數種使用用途,按用途別逐一收費。但第二種用途起,每用途收費新臺幣六百元。 同一文物圖像再次申請相同使用用途,收取費用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供學術研究、公益使用,經出具證明者,收取費用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與本館訂有合作協議者,從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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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申請人應於本館核准之使用範圍內,使用文物圖像。如需超出核准使用範圍者,應再提出申請及繳費。 文物圖像以公開傳輸或公開播放方式,在網路或其他電子設備上公開展示者,授權期間以五年為單位。逾授權期限者,應再提出申請及繳費。非經本館同意,申請人不得將文物圖像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授權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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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使用本館文物圖像,應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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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遇有下列情形,本館得隨時終止文物圖像使用之授權,申請人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反公序良俗。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 三、其他損害本館權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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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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