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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特展室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特展室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規範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特展室場地使用申請、收費標準及相關事項,以確保場地有效利用並妥善管理使用資源。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01-05・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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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特展室,為福爾摩沙特展室、鯤島風華特展室、蓬萊鄉情特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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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使用特展室場地,應徵收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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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級政府或所屬機關學校自行舉辦或與本館聯合舉辦之活動,使用特展室場地,得免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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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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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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