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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特展室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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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所稱特展室,為福爾摩沙特展室、鯤島風華特展室、蓬萊鄉情特展室。第3條申請使用特展室場地,應徵收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第4條各級政府或所屬機關學校自行舉辦或與本館聯合舉辦之活動,使用特展室場地,得免收費用。第5條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第6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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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