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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10條

秘書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各項採購與驗收;薪資管理;工友與車輛管理;駐衛警察與機關安全維護管理;辦公處所管理與建築物修繕;文化資產古蹟保存維護管理;機電、空調、消防、給水及事務機具維護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科:印信典守;文書收發及繕校;機關檔案管理;出納及財產物品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科:法制事項之審議及彙辦;館務會議、主管會報及諮詢委員會議等議事及管考事項;機要文書之處理;新聞發布及公共關係聯繫;出版品授權銷售及管理;其他不屬於各科之綜合行政等事項。 四、第四科:網路環境規劃、建置、維運;業務資訊系統協辦;辦公室自動化;資訊安全業務;資訊庶務管理;機房管理及電腦設備維修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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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