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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9條

采集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檔案文物史料之訪視、採集登記、審議鑑定、移交等事項。 二、第二科:器物類文物史料之整理、登錄建檔、修護、委託管理、註銷及庫房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科:檔案文物史料之展示應用及推廣活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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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