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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6條

纂修、副處長、協修、專門委員、秘書、分析師、專員、設計師、助修、科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或雇員)等人員,依法處理主辦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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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