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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辦事細則
› 第7條
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7條
修纂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史及總統副總統相關史料、志書、大事記、人物傳記、口述歷史及工具書之編纂與出版事項。 二、國史及總統副總統相關史事專題之研究與考訂事項。 三、國史及總統副總統相關歷史著作之撰寫與發表。 四、國史相關主題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推廣應用。 五、參與國史及總統副總統文物展覽主題之規劃、展覽文案之審訂或撰寫。 六、舉辦演講會、討論會、座談會等相關學術活動。 七、其他有關修纂事項。 為執行前項修纂計畫,得採任務編組,並指定一人為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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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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