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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 第4條

土地利用現況調查,辦理事項如下: 一、訂定土地利用現況調查計畫(以下簡稱調查計畫),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作項目及範圍。 (二)執行步驟及方法。 (三)執行機關及協辦機關。 (四)成果規格。 (五)辦理時程。 (六)需求經費。 (七)其他相關事項。 二、蒐集航空測量攝影影像、遙感探測影像、地籍圖、地形圖及電子地圖等圖資,並進行影像判釋。相關圖資,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 三、現地勘查及記錄。 四、依前二款資料作成調查成果,並依土地利用分級分類系統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分級分類及統計分析。 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或其他機關得檢附前項第一款土地利用現況調查計畫,載明工作範圍、辦理時程及需求經費等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擔任協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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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