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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 第6條

執行機關或協辦機關以外之機關辦理國土利用相關現況調查結果,得依土地利用分級分類系統表分級分類,將其成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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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