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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 第15條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繪製國土功能分區圖、製作使用地土地清冊(圖)及研擬繪製說明書,並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
第二條
至
第五條
規定者,免依
第六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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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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