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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繪製國土功能分區圖、製作使用地土地清冊(圖)及研擬繪製說明書,並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第二條第五條規定者,免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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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