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 第5條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繪製國土功能分區圖及製作使用地土地清冊(圖)時,應一併研擬繪製說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概述: (一)計畫範圍及面積。 (二)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構想、未來發展地區分布區位及面積。 (三)現行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之分布區位及面積。 (四)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及人文景觀、自然資源之分布空間區位。 (五)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分布區位及面積。 二、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土地清冊(圖)之概述: (一)繪製說明: 1.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參考指標、劃設方法、劃設順序及界線決定。 2.使用地編定類別、編定方法及界線決定。 (二)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結果: 1.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分布區位、處數及面積。 2.國土功能分區圖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差異事項說明。 (三)使用地土地清冊(圖)製作結果: 1.使用地編定類別及面積統計。 2.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之分布區位及面積。 三、辦理過程彙編: (一)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界線決定。 (二)重要會議紀要。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載明事項。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2 規定差異事項說明,至少應載明涉及下列各款之情形: 一、依原區域計畫法公告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二、依都市計畫法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 三、依國家公園法公告實施之國家公園計畫。 四、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保護或保育相關地區。 五、依農業主管機關建議之農業發展地區劃設範圍。 六、依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建議之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及城鄉發展地區第三類劃設範圍。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