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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 第4條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第4條
經編定之使用地,應製作土地清冊(格式如附件三)電子檔;必要時,並得製作使用地圖,且得以地籍圖為底圖。 未辦理測量登記之土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暫予編號,並納入前項土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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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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