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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第12條

復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劃定機關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復育計畫擬訂、通盤檢討及隨時變更,並於召開相關會議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原住民族部落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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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