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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 第11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第11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已完成復育計畫所載執行事項,無繼續存置必要,劃定機關得擬具廢止計畫,依
第七條
及
第八條
規定公告廢止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及復育計畫。 前項廢止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劃定依據及目的。 二、原劃定範圍。 三、原復育計畫。 四、廢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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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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