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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 第3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第3條
劃定機關為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應擬具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計畫(以下簡稱劃定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劃定依據及目的。 二、劃定範圍:以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地形圖或相片基本圖繪製。 三、環境現況基本資料。 四、劃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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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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