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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全國行政區域圖、基本地形圖及海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所轄行政區域圖;其行政區域界線,應依各級主管機關勘定之界線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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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