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土測繪法 › 第45條

國土測繪法 第45條

未經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經營測繪業業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之;無負責人或負責人不明時,處罰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 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AI 白話解釋
← 第44條看 國土測繪法 全文第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