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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第14條

本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出國訪問或報聘人員,得按左列規定列支特別費 (包括該團體公、雜、交際等費) : 一、部長級人員率團出國,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三、○○○元 。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三、七五○元。三十一天以上者,得支美 金四、五○○元。 二、次長級人員率團出國,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八○○元 。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二、二五○元。三十一天以上者,得支美 金三、○○○元。 三、司長級人員率團出國,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五○○元 。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九五○元。三十一天以上者,得支美 金二、二五○元。 因連續訪問,或報聘多數國家,或任務特別重要經奉特准者,不受前項之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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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