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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第19條

出差期中有免職或撤職或經法院判有刑責者,按其到達地點,依照本規則 第二章規定,支給返國交通費用,並於其不執行差務之日起停止生活費之 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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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