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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捐贈麻醉藥品管理辦法 第6條

使用捐贈麻醉藥品之機關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於使用前,應備函將指定負 責醫事人員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或負責管理人員之姓名連同使用麻醉藥品 印鑑卡三份,送麻經處備查,並應購備麻醉藥品用途登記簿,將收支結存 核實登記,於每年年終將登記簿副本報送麻經處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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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