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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捐贈麻醉藥品管理辦法 第5條

各機關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對於捐贈之麻醉藥品,應即將收支情形及品量 詳列清冊一式四份,函送麻經處轉報衛生署及內政部核備,並分送當地衛 生主管機關備查。其轉發使用者,應事先層報衛生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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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