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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33條

期貨經紀商主管機關為保障期貨交易之公正,必要時得命令公會提供參考 、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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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